发文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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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|
发布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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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.06.06 |
生效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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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.06.06 |
时效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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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行有效 |
文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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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 |
发改法规规〔2018〕84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印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8年6月6日
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(二)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,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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